一、假离婚有什么特征?
法律上并无假离婚的概念,所谓的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该目的往往是现行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而进行的并非出自真实意思的离婚行为。比如为达到超生目的而假离婚;为逃避买第二套商品房商业贷款利率上调应支付的贷款和税费而假离婚;为享受低保、廉租房、养老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而假离婚;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而假离婚;为了逃避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而假离婚等。
假离婚在当下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第一,形式是合法的,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的离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第二,目的是违法的,假离婚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规避法律,实现不正当利益;第三,婚姻解除是暂时性的,双方离婚并不会持续太长时间,通常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就会复婚。
二、假离婚存在什么风险?
假离婚经常采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夫妻二人商议好之后去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调解离婚;另一种是伪造离婚证。
第一种假离婚的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解除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这种离婚带来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首先,对夫妻双方人身关系来说,在法律上双方结束了配偶关系,原来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双方任意一方均有权选择与其他人再次结婚,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复婚的情况,另一方也求诉无门。
其次,在财产分割上来讲,很多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是欠考虑的,这种协议是以双方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所以,当其中一方作出“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后,取得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复婚时,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再次,对那些为了躲避第三人债权而假离婚的夫妻来讲,利用假离婚躲避对外举债,纵使是经过民政局备案或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自愿离婚协议,也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的追讨。《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后,从国家法律政策层面来讲,为了规避国家政策而假离婚的夫妻双方面临着一旦被政策执行者识破假离婚骗局,有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于伪造离婚证的行为,因为夫妻二人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因此离婚无效,但当事人伪造了国家公文印章,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为买房子假离婚,人财却两空
这位张某名下原有三处房产,2013年年初又看好一处房产,因受限购政策的影响无法购买,于是与妻子办理了假离婚,将这三处房产都过户到妻子的名下,张某净身出户,买完房子后于2013年年底又与妻子复婚。近日,因为家庭矛盾,妻子提出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妻子提出原有的三套房产归自己所有,妻子的要求让张某一下子蒙了,想来想去来到公证处,带来了当年以张某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付款的发票,请求公证处证明原来那三套房产都是自己出钱购买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张某提供的购房合同及发票虽然是张某的名字,但购房及付款时间均在其第一次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张某的个人财产。
2、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置,张某与妻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三处房产均归妻子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这三处房产已经成为妻子的个人财产。而因为这三处房产的过户并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在复婚日期之前,按照《婚姻法》规定,这三处房产已成为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二人再次复婚而改变归属。
综上两条,张某妻子的要求单从法律角度看是完全合法的,而张某要求公证处证明的购房合同及发票,一方面不能证明房子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在假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中已经分割并过户,现在出具任何证明都不能推翻该协议及事实。至于张某提出“离婚是假离婚,离婚协议是因为规避现行购房政策而签署”的说法,也不是公证处现在能够予以证明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以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只要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就不存在假离婚,而离婚时所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事后也很难证明是虚假的。
限购政策出台后,像张某这样办理假离婚的人在社会上也不是少数,公证处友情提示,这种钻政策空子的做法既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也伤害了夫妻感情,更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小编结语: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更多假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