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男)与赵某(女)于1994年结婚,并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共同生育大女儿王丽和二女儿王英。2002年因家庭矛盾,王某一气之下自杀身亡。王某父母认为王某自杀完全是赵某的责任,多次与赵某发生争吵。2002年下半年,赵某一人外出打工,王丽和王英就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2012年,王丽到赵某处同赵某一同打工。2013年春节,王丽没有回爷爷奶奶家,而是与赵某一同到外公外婆家过的春节。为此,王某父母非常生气,他们人认为辛辛苦苦把王丽养这么大白养了。春节过后,王某父母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他们这些年因抚养小孩而支出的费用。赵某却认为,不是自己不想抚养小孩,而是被逼无奈才外出打工,是王某父母不让她尽母亲应尽的义务,因此王某父母因抚养小孩发生的费用不应由她承担。
【分歧】
对于赵某是否应当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无需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虽然从法律看,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并无抚养的义务,但祖父母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孙子女的责任也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由却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只要祖父母主动抚养孙子女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能得到子女父母的认可,该行为就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应当向王某父母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因为赵某未抚养小孩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需要向王某父母返还。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不当得利,但由于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赵某只需向王某父母支付王丽和王英近两年发生的抚养费用。
【管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王某父母能否要求赵某向其支付已发生的小孩抚养费用,主要是看王某父母对赵某是否享有债权。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包括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二是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的根据。
二、从本案看,王某父母为抚养两个小孩支出了一定的小孩生活教育费用,而赵某却为此减少了了这部分花费,赵某的获利导致王某父母利益的受损。而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在父或母有抚养子女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并无抚养孙子女的义务,且王某父母将赵某赶出家门的行为也并不能推定他们放弃向赵某要孩子抚养费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获利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所以,赵某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从赵某一人外出打工之后,王某父母就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也知道对方当事人就是赵某,但王某父母并未向赵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直到2013年春节之后向法院起诉。由于不当得利适用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王某父母仅对起诉之前前两年内已支付的小孩抚养费的返还请求权享有胜诉权。
综上所述,赵某因王某父母的损失而取得利益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父母仅对起诉之前前两年内已支付的小孩抚养费的返还请求权享有胜诉权。
网友咨询: 抚养费怎样支付
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怎样支付
婚姻帮律师解答:一、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关于抚养费的几个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用。
四、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小编结语: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关于父亲死后孩子抚养费谁给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