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应该如何分割?
具体处理如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律师,您好。我是来自杨浦区**路**弄**号**室,我叫浦*,而我又是一个离婚家庭的孩子,我读一年级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一直是母亲照顾着我,然而母亲又是心脏动过手术的,也许你会问我父亲呢,哎,他不是一个称职的父亲,现在他又卖房子了,我的户口在他那里,他叫我把户口迁走,如果迁走了叫我将来住哪里,叫我如何是好?以后的前途怎么办?父亲09年7月就把房子卖了、他卖房子前没有告诉我和妈妈一声、人家起诉我父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今天我妈收到律师函“若浦*户口迁出时日越晚、违约金将不断累加。我父亲要通过法律途径,向我母亲依法追索由此给父亲造成的全部损失。希望律师,您能帮助我来解决这事情,好吗?麻烦您了!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父亲或房屋买家都无权强制要求你将户口迁出。法院也不受理强制户口迁出的诉讼。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只与你父亲有关,与你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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