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离婚并获得赔偿吗?
【基本案情】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离婚并获得赔偿吗?
2014年2月14日,原告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许某诉称,他与被告自1990年认识,双方在感情不成熟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事实结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1991年10月生育儿子许某甲,1993年生育女儿许某乙。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合,双方缺乏相互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平时不易沟通,且原告又与别的女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因此经常争吵不休。原告认为,夫妻间貌合神离,已没有生活在一起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婚姻帮律师解答:
这是一起事实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被国家和社会承认,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重结婚仪式,轻结婚登记,现实生活中不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现象仍然存在。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针对1994年以前发生的事实婚姻,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两性结合,人民法院承认其婚姻关系,这类婚姻如果发生纠纷以离婚程序解决。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1990年相识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从时间上来说双方符合事实婚姻认定的条件,因此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具有法律规定的夫妻间权利与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离婚请求,并以离婚程序审理本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经了解,本案中的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了一男一女。后原告在外与别的女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男孩,被告曾于2013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撤诉后又于2013年1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重婚罪惩处原告许某,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申请撤诉。现原告许某的离婚诉讼已是双方之间的第三次诉讼。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原告又没有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在发生日常琐事后未能以正确的方式解决,使双方矛盾不断加深,感情日益疏远,且原告重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给被告的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对于双方也是一种解脱,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本案中的原告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构成了重婚。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被告同意离婚并提出20000元的损害赔偿请求,有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法院给予了支持。
一段维持10年的事实婚姻在3场诉讼后画下了句号。
小编结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方起到了约束作用,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更多事实婚姻能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