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会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无效约定之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书中限制再婚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我与丈夫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正在按揭的房产归女方,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而且两人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但是男方在离婚两个月后便和别人结了婚。刘女士认为男方不遵守离婚协议,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一半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中限制再婚的约定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禁止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刘女士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一年之内不得再婚”,限制了婚姻自由,违反了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因而无效。“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孩子的抚养费,即便当初没有对前夫约定,当情形发生变化时,也可以再向前夫索要。”卢秀娟表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民诉》相关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育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无效约定之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网友咨询:离婚时对再婚生育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陈某和前妻李某离婚后女儿由李某抚养,但是为了女儿能更健康地成长,陈某和李某约定:离婚后李某可以再婚,但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否则需支付违约金,并且女儿转跟陈某一起生活。李某同意并签了字。现在陈某得知,李某再婚后又生了一个男孩。陈某要求李某兑现约定,李某声称约定本身就是违法无效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生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享有生育权。这项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更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因此,陈某与李某离婚时对再婚生育权进行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之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实际意义。
无效约定之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之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小编结语:在我国,男女双方有结婚自由的权利,也有离婚自由的权利。如果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有限制人身自由权条款的时候。那么,该协议是无效的。更多离婚协议无效约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