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收养需提交哪些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二、涉外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外国、华侨等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华侨等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华侨等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三)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四)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五)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总的来说,我国的涉外收养无论在法律、政策规定,还是在资质审查、办理程序、手续方面,都是比较完善和严格的,这保证了被收养孩子的利益,有利益他们将来健康、快乐的成长。
网友咨询:涉外单身收养
我未婚生有一子,儿子的父亲幸去世,他是外国人,他国外的亲生儿子想收养我儿子,带回他们国家,需要什么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如符合的,请到孩子户籍地民政局办理。
小编结语:涉外收养相对于国内的收养是有区别的,对于涉外收养的条件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希望本文介绍的有关涉外收养需的材料及涉外收养登记的程序对您有所帮助,更多涉外收养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