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观点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予子女就是把房屋赠与给子女,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条款进行处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相互关联,密不可分。关于对房屋归子女所有,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套用单纯的财产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不一定登记就必须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登记。
现将实务中常见的几种情况简要分析。
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看出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离婚协议中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属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随便进行变更。
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
约定后,男女双方都反悔。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俩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说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了,但登记部门不需要进行把关,按照申请人意思登记即可。
约定后,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综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网友咨询:协议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可否反悔?
律师,我爸妈离婚时在协议书中约定将安阳新区的房屋赠与给我,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房产证登记在爸爸名下,现爸爸拒绝过户给我,我能不能起诉?
婚姻帮律师解答:
在离婚中夫妻将财产赠与子女而言,是常见的。我们在法律实务中常见离婚当事人对共同财产作出赠与子女的安排,因为子女是夫妻双方的平衡点,在争执不休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给子女常是双方可接受的妥协之举。但是,赠与的财产往往是房屋等不动产,该财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实际上的财产转移,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权属转移就无法进行。而一方当事人反悔,在理论上就属于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可否撤销问题。
那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可否反悔或者撤销呢?
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属已经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行撤销。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赠与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经受赠人接受,赠与合同便成立。即使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也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但赠与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属的转移,物权没有转移。
基于赠与合同的有效,受赠人可以享有诉权,可向赠与人主张权利,请求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从这个层面来说,这位小伙子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普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属变更之前基于自身意愿撤销赠与。除非,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这类赠与合同不得撤销。但像本案的这类在民政局审查的离婚协议,并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的范畴。
因此说,小伙子的案件的风险就在于,如果被告知道了撤销的规定,并在法庭上表示反悔和撤销赠与,则小伙子的案件难以胜诉。
小编结语: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更多离婚时协议将房子赠与子女可否事后反悔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