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遗产继承 > 遗产继承 > 遗嘱人应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有哪些?

遗嘱人应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有哪些?

核心提示:继承开始后,需要确定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然后进行遗产分配。但是,继承人的情况也是都不相同,有的生活条件好有的生活条件不好甚至是残疾人。在立遗嘱时也是可以为继承人保留遗嘱份额的。那么,遗嘱人应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有哪些?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对什么样的人,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的人并不一定取得。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陈甲,男,55岁。

法定代理人:胡美艳,女,41岁。陈甲之妻。

被告:陈某岳,31岁。陈甲之子。

被告:陈乙,男,61岁。陈甲之长兄。

被告:陈丙,男,59岁。陈甲之次兄。

2011年1月,陈乙、陈丙和陈甲之父陈某风死亡。陈某风生前为家族企业老板,留有遗嘱。因其配偶已先于陈某风死亡,故陈某风在遗嘱中为其长子陈乙、次子陈丙各留有公司股份的30%,小儿子陈甲本来一直与陈某风共同经营企业,但三年前因车祸重伤,丧失行为能力。考虑到陈甲的再婚妻子在其遭遇车祸丧失行为能力后曾经提出过离婚,只是因为当时尚未对陈甲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而被法院驳回,且胡美艳已经实际上与陈甲分居的情况,为了使小儿子今后的生活有保障,陈某风将家族企业股份的35%留给了陈甲之子陈某岳并限制陈某岳在陈甲有生之年转让股份。陈某风在遗嘱中要求陈某岳照顾其父的生活,陈乙、陈丙对此负有监督之责,有权从陈某岳每年应分得的收益中直接划扣陈甲在疗养院的全部生活护理费用。2011年2月,胡美艳以陈甲的法定代理人的月份起诉,请求法院认定陈某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陈某风的遗产。理由是陈某风的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陈甲留有遗产。

陈乙、陈丙和陈某岳则认为,陈某风的遗嘱合法有效。陈某风正是考虑到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陈甲主要靠其子陈某岳照顾,且胡美艳已经与陈甲分居的事实,为了使陈甲今后的生活得到经济保障,才通过遗嘱作出上述安排的。不能因为遗嘱在形式上没有给陈甲留有遗产,就认定该遗嘱无效。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陈某风的遗嘱,没有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该遗嘱无效。陈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胡美艳作为监护人有权代陈甲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陈某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陈某风的遗产。

陈乙、陈丙和陈某岳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陈某风的遗嘱有效,驳回陈甲一审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风的遗嘱虽然在形式上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但实际上遗嘱人充分考虑了小儿子陈甲面临的生活困境,为了使其今后的生活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陈某风将家族企业中最大的股份给了陈甲的儿子陈某岳,并明确规定陈某岳负有照顾其父陈甲生活的义务。陈某风还指定自己另外两个儿子陈乙和陈丙,即陈甲的哥哥、陈某岳的叔叔,负责监督陈某岳履行义务,还在陈甲有生之年限制了陈某岳转让企业股份,在陈甲住疗养院的生活费、护理费不到位的情况下,授权陈乙、陈丙直接从陈某岳在企业的收益中划扣。陈某风作为陈甲之父,对自己丧失行为能力的儿子今后的生活安排,不可谓不尽心。陈某风不尽没有剥夺陈甲继承权的意思,反而是考虑到陈甲的再婚妻子在他丧失行为能力后已经与其分居,且曾经起诉离婚的情况,为了不使其掌控陈甲的财产,才作出了上述安排。因此,该遗嘱不因剥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无效。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陈甲的诉讼请求。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是:陈某风的遗嘱是否因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无效。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曾经有过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同意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陈某风的遗嘱中,毕竟没有直接给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陈某风所作的处分,并不一定能够为陈甲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只有真正将财产分割到陈甲的名下,才对陈甲最为有利,也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配偶。胡美艳是陈甲之妻,有权代理陈甲提起民事诉讼。在二人没有离婚、且陈甲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没有提出变更监护人的情况下,胡美艳代陈甲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很难驳回。建议陈某岳通过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办法解决争议。只要陈某岳提出这项申请,在变更监护人的必要程序没有完成前,继承诉讼应当中止审理。如果陈某岳最终成为其父亲陈甲的法定监护人,则胡美艳的法定代理人资格就不复存在,胡美艳也就没有权利代理陈甲提起此项诉讼。

第三种观点即为二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观点,也是该院经研究形成的倾向性意见。

网友咨询: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您好,我老公因患急性白血病去世,现在单位有一笔抚恤金,还有他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困难补助,医疗保险,丧葬费,共计六万块钱左右,现在我作为妻子,还有我们的女儿一岁多,婆婆62岁,这笔遗产应该是怎样的继承顺序,继承的比例又是怎样分配的?期待您的尽快回复,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一般是给家庭成员的生活帮助,但是也可以参照遗产在你们三人之间平均分配。丧葬费,是办理葬礼的费用,一般有葬礼的办理人实际支付使用,如果有剩余可以再三人之间分配。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你,剩下的一半在你们三人之间分配。单位职工困难补助,如果你们不和婆婆生活自己一家并且婆婆有其他子女的话,一般归你和女儿。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嘱人应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的,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遗嘱人应为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情况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遗嘱      遗嘱人应为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