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签订的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体现的精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对该债务的分割,如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关于债务分割的约定无效。如果夫妻双方是自愿签署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财产债务分割的协议有效。该协议在离婚夫妻双方之间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即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离婚夫妻一方已经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基于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仍可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法律上有两种例外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网友咨询: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谁偿还,能否对抗债权人?
戚某和姜某原系夫妻。2011年,姜某为家庭生活需要,分两次向沈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沈某多次催要,姜某均未还款。2012年9月,两人在达成离婚协议时明确约定姜某在外所欠的债务全部归姜某承担,戚某不承担债务责任。后因姜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沈某于2013年4月10日将戚某和姜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姜某已与徐某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由徐某一概不承担债务责任。且这份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拒绝承担该债务,称该协议成立,此借款由被告姜某一个人承担。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告戚某和姜某选择协议离婚,并就债务负担做出约定。该协议不能约束沈某。被告戚某不能据此对抗原告沈某的债权请求权。
小编结语: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生活所负的债务,除了特殊情况外,离婚后双方仍需对该债务共同偿还。更多离婚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