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应该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中所备案的离婚协议,或其是经过法庭认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协议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包括登记离婚、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2、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小李和小王是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现正在闹离婚。之前,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做了划分。临去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之际,小李突然反悔,之后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按照之前的离婚协议履行。问题:法院是否会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划分财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起诉到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一方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要求法院完全按照协议书判决,另一方则否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该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即从民政部门领到离婚证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诸法院,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否则该协议未生效,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小编结语: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更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