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违法侵权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基本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处理原则。
第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因打架斗殴或其他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
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二、因夫妻一方的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如何处理?
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为法定之债,有别于日常生活中多见的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合同之债,此类债务能否要求行为人的配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实践中应注意审查配偶一方是否分享收益。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夫妻一方是个体的运输司机,靠长年为他人拉货收取运输费以维持家庭生计,如果丈夫因疲劳驾驶或饮酒导致发生车祸,产生了10多万的债务,这种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公平,所谓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如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比如打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夫妻一方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因夫妻具有独立的人格,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刑事责任上,夫妻不承担连坐责任,在民事上夫妻一方也无须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规定:“基于该方在财产共同制开始实施的侵权行为或因此种行为而对该方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发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菲律宾家庭法》也规定:“个人应缴罚款或应支付的金钱赔偿款,不得以共同财产支付。”该项债务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应当为我国法律所借鉴。
【基本案情】夫妻一方对外形成侵权之债的认定与处理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于2005年开始受雇给同村的村民家照看孩子。2007年,张某受王某父母之雇佣照顾王某,张某在此期间的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008年10月,因张某疏于看护,王某被开水烫伤,后法院判令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对张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李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本案中,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05年起以给雇主照看小孩为业,李某在庭审中也认可张某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张某承担的侵权赔偿之债应当是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张某与李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对上述债务性质的认定。王某起诉李某的目的不仅仅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而是要落实到如何实现债权上,因此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履行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是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反推出夫妻一方应该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王某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小编结语: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更多一方侵权及违法的债务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