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如上文所说,离婚夫妻债务如何分割,达不成协议的,首先需要确定离婚前债务的归属。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除夫妻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十一)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与《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释法原理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婚姻当事人借婚姻逃避债务而设立的制度。
【基本案情】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债务由一方能否对抗第三人?
王某(男)与刘某(女)于1994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8日,被告王某、刘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4万元。并出具借条和借款协议书一份,王某、刘某两人均在借条以及借款协议上签字。2012年8月31日,王某与刘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债务都归女方偿还。后黄某多次催款,王某、刘某均未还款,故黄某将王某、刘某起诉至法院。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所负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该借款应由王某和刘某共同偿还。
其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王某与刘某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归各自所有,退一步讲就算王某与刘某有此约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按此规定即使王某与刘某有此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王某或刘某能举证,黄某知道该约定。
再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首先刘某不是一个人向黄某借款,而是王某与刘某夫妻共同借款,即使是刘某以个人名义向黄某借款,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承担,除非王某能证明刘某向黄某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本案中不存在此类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对王某与刘某具有约束效力,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黄某仍可同时向王某和刘某主张债权。
小编结语:通常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离婚夫妻之间对婚内债务做出的协商分担协议,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也就是说,此时如果债权人向其中一方主张债权的话,那么该方也有义务进行承担。更多婚内债务离婚后变更分担是否有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