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表现
(一)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弄巧成拙,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
(二)该类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问其为何不打借条或欠条,皆称“讲诚信”。笔者认为是大家信任高科技,认为现有的鉴定技术可以鉴定出签字的时间,当事人不想作茧自缚;
(三)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当事人不会画蛇添足;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
(四)借款金额较少,因为大额的借款难以说明其用途,小额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二、如何识破离婚诉讼中出现的虚假债务?
(1)从借款时间上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举证证明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2)请求法院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法院一般会加以法律释明,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的后果,给其震慑力。同时,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加以询问。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虚假债权人大多编造的理由是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
(3)如果能说明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者共同经营,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4)开庭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只向法院出具借条,而没有申请相关债权人出庭作证,则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网友咨询:为多分离婚财产,妻子虚构债务关系
刘开春与陈玉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离婚后没多久,刘开春就收到一份法院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判决其与前妻陈玉共同支付二人在夫妻存续期间,由陈玉向张某借的180万借款和利息。原来,二人离婚后,张某就拿着由陈玉署名的180万元借条,到法院起诉刘开春与陈玉,诉称陈玉和刘开春二人共同偿还借款180万元。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庭审理期间,陈玉对借钱一事不持异议,并与张某在法院调解下,自愿达成给付张某180万本金及利息的协议。而刘开春却不服法院的这份共同偿付债务判决,随后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官经走访调查、调阅原审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等,证明此案系陈玉伙同其亲友张某串通伪造借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虚假诉讼。
由于夫妻关系所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的特殊性,离婚诉讼中不乏夫妻一方甚至双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诉讼来转移或获取更多的共同财产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在离婚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一方与他人(主要是亲友)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在法院达成调解,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调解书的义务,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达到多得共同财产的目的。
三、法院关于虚假债务的处理
(1)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首先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加以法律释明,给其震慑力;其次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详细加以询问;另外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2)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不断的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就不能将该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4)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小编结语:由于夫妻关系所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的特殊性,离婚诉讼中不乏夫妻一方甚至双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诉讼来转移或获取更多的共同财产的现象。更多离婚虚假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