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应不应该支付扶养费
男女双方经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即为合法夫妻。不少夫妻新婚时甜蜜幸福、你侬我侬,蜜月期结束进入到日常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中后,却由于生活琐事、各自迥异的性格以及老人、孩子等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处理不好以致双方矛盾渐生,感情也产生隔阂。更有甚者,发展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此时,若妻子患病需住院治疗,丈夫却对妻子不管不问,医药费也不愿意承担;妻子为治病只得向外举债,并且因病丢了工作,丧失了经济来源。丈夫是否需要向妻子按月支付治病期间的扶养费用?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扶养义务时法定的,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只要妻子所患疾病及丢失工作的情况属实,且能够证明妻子患病未痊愈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妻子即可依法向丈夫主张扶养费,用以维持基本的医药费和基本生活。
网友咨询: 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2016年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负担数额
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②、尚在校就读的。
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抚育费给付方法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小编结语: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根据本条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身患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的配偶,有义务承担扶养的责任。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对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关于妻子重病,丈夫可以支付抚养费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