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考虑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 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一方与第 三人恶意串通;
(二)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三)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四)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 款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由主张共同债务者举 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断。
二、一方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基本案情】一方借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份,王某向齐某借款5万元,在借条上 王某写明:今借到齐某人民币5万元整,借款人王某。后齐某向王某催要该款,王某一直未还。2012年8月15日齐某以王某与李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 两被告共同偿还5万元借款。王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开庭时李某认为,自己对王某向齐某借款根本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该借款不应当由自己来还。齐某 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于本案,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齐某认为该借款属共同债务,但李某否认该款用于共同生活,且齐某未能举 证证明该借款两被告已用于共同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齐某分享了该笔借款带来的利益。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关键看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未在 借条上签字的夫妻配偶就不承担还款责任。在明确实体权利义务时,要注意到婚姻法的相关但书规定。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 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就由借条上的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
四、特殊情况:
(一)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没有约定的,但是因感情不和已向法院起诉离婚, 分居期间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另一方应否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肯定是合法的,但是却不甚合理。如判不承担责任,又与法律规定相 悖。我认为,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因此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二)夫妻一方为赌博,背着另一方向第三人借债,另一方应否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
关键要看两方面。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 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同时,还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所以说,要认真审查借款用途、借款目的,如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默契,故意 对夫妻另一方隐瞒真相,则另一方不应向第三人承担偿还责任。
小编结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更多夫妻一方借款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