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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承房产?进行房产继承要注意哪些事项?

核心提示:在继承人的遗产中,房屋是比较特殊的。房屋遗产不只是实体上的占有,还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转移。那么,应该如何继承房产?在进行房价继承时又要注意啊你写事项呢?下面由婚姻帮将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如何继承房产

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有没有留下遗嘱处分房产,房产继承可以分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两种。

1、法定继承房产

办理法定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持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地产所有权证、契证按程序办理。

2、遗嘱继承房产

办理遗嘱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遗嘱受益人持有公证机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予以办理。

对未经公证的遗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时,应当审查经公证证明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遗产分割协议;而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房产权。

二、进行房产继承要注意的问题

1、办理房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之日起,何时申办都可以。

2、时间越久,办事的时候手续可能越麻烦,而且费用可能会增加。例如,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对于他应当继承的份额,他的继承人有权继承。

3、多个子女共同继承,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如果有人拖延,公证处就不能出具公证书。没有公证书,就不能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4、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依法判决遗产的归属。但此办法影响亲情,费用也很高,应慎重考虑。

案例分析

房产继承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丽、李真、李慧

被告:李军

原被告父亲李某于1967年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产。母亲王某于2009年8月去逝,留有两套房产。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分别为三原告和被告。由于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有心脏病,为了更好的照顾被继承人,李慧于2002年搬至被继承人住处,承担着照顾被继承人的义务,直至被继承人去逝。李丽、李真虽没有跟被继承人住在一起,但也经常去被继承人处予以照顾,给予生活费等。被继承人生前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由三原告轮流照顾,并承担了所有的医疗费。被继承人去逝后,三原告承担了丧葬费。被告虽然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儿子,却从来没有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义务,同时也没有参加被继承人的丧礼。被继承人去逝后所留房产由被告和李慧各住一套,三原告曾多次要求分割遗产,但被告均不予理睬,万般无奈下,三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分割遗产,并且由李慧适当多分,被告少分。

被告辩称:被告因意外导致残疾,生活困难,不能对被继承人给予照顾。现在也基本没有经济来源,而且只有母亲留下来的一套房子居住,因此,现居住的房子应该归其所有,三原告可平分另外一套房产。

经过调解,原被告基于亲情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继承一套房产,李慧继承一套房产,但被告和李慧均应给予李丽、李真一定的经济补偿,李丽、李真放弃对两套房产的继承权。

二、审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 继承权男女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网友咨询:孙子能继承爷爷的房产吗?(现在父亲还健在)。还有姑姑。问怎样办手续?

孙子能继承爷爷的房产吗?(现在父亲还健在)。还有姑姑。问怎样办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孙子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当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孙子无法参与继承。爷爷可立遗嘱,让孙子继承,或当前直接将房产赠与孙子。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如何继承房产?进行房产继承要注意哪些事项?”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多个子女共同继承,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如果有人拖延,公证处就不能出具公证书。没有公证书,就不能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关于房产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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