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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有还款义务吗?

核心提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关键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就不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有还款义务吗?更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看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怎样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一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一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均没有与配偶协商举债事宜,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家庭用汽车、房屋的。(2)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的用品的。(4)其他应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如在本案中兰某和苏某购买房屋,兰某的借款实际上也是取得了苏某的认可,他们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苏某也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共同债务,关键是一方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有还款义务吗?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关键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就不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配偶一方个人借的钱,另一方必须得帮着还吗?

周某与刘某原系夫妻,两人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3年4月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2007年5月,周某先后两次向其朋友汤某借款共计1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利息按月息10%计算。嗣后,周某归还了3年的利息共360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刘某共同归还借款14万元及利息。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应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起诉要求债务人及其(原)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原)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达高度盖然性的,则应由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举证不能的,则应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原)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本案所涉借款虽发生于周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刘某二审提供的证据证明从2002年起,周某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说明周某有赌博恶习,足有合理理由相信刘某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此情况下,应由汤某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同时,汤某与周某在九十年代相识后成为朋友关系,周某在2002年之后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双方于2006年6月因共同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认定汤某对周某有赌博恶习应当是知道的。虽并不能就此推定得出汤某在向周某出借涉案款项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周某用于赌博的结论,但汤某基于其对周某熟知程度在出借涉案款项时理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要求周某妻子刘某对借款予以共同确认,而汤某并未要求刘某在借条中签字,说明汤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其要求刘某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并不符合家事代理的构成要件,亦说明汤某在出借当时对借款由周某个人使用、将来由周某个人归还应有一定的预见性。

综上分析,刘某就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事实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达高度盖然性,汤某在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周某、刘某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不承担共同偿还义务。

小编结语: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更多离婚债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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