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
二、养子有义务赡养生父母吗?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
三、养父母的赡养费如何计算?赡养费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四、养子不支付赡养费怎么办?
养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样子支付赡养费。当然您也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所以,如果您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养女支付赡养费。法院根据养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养子给付。如养子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养子的财产。
第二、收养人与该养女关系恶化,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的规定,您可以与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根据该法的规定,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案情:
郭守田与王秀丽结婚后一直没有子女。1990年,人到中年的夫妇二人无奈之下收养了一名男孩,取名郭威。1994年,王秀丽意外有了身孕,生下一名女婴,取名郭美美。郭威成年后在老人的安排下成家立业。2004年,由于郭守田患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由于两位老人均已退休,靠退休金维持生活,无力支付,便找到郭威,要求其承担一部分医疗费,遭到郭威的拒绝。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郭守田与王秀丽提出,郭威不顾老人的多年养育之恩,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老人的赡养费。
郭威提出,郭守田与王秀丽有亲生子女。而且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有能力赡养老人。自己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法》第23条也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即使是收养关系解除后,按照《收养法》第30条的规定,“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本案被告郭威对原告郭守田与王秀丽夫妇的赡养义务不能因原告夫妇有亲生子女而免除,被告应当与原告的亲生子女共同承担赡养原告夫妇的义务。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只要是与养父母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就产生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对养父母就应当尽赡养义务。养子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吗及养子不支付赡养费怎么办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