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事实婚姻?
【事件导读】
1992年,贺强与纪宁就开始未婚同居了,1993年两人在河南老家按当地的传统习俗举办了酒席,但两人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7月,贺强到北京打工。纪宁在一次打电话给贺强时,发现对方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自己才是贺强的妻子。纪宁经过多方打听了解,获悉贺强确实与一位姓蒋的女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纪宁对此十分生气,认为自己已经和贺强结婚了,贺强与姓蒋的女人的婚姻是无效的。但是贺强认为自己没有和纪宁去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他们之间只能算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纪宁与贺强的关系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贺强与纪宁在1992年就开始未婚同居了,也于1993年按照当地的传统婚俗举办了酒席,他们的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且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他们的关系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的。
【深度解读】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经结婚登记,但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了世俗的结婚仪式,被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
事实婚姻曾经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而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1)传统习俗的影响;(2)婚姻登记不方便;(3)登记制度不健全;(4)婚姻登记搭车乱收费;(5)法制宣传不到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
自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新的婚姻法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夫妻,只要补办结婚证后就认定为合法夫妻,未补办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网友咨询: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现签订了离婚协议,是否已经算离婚?
85年就在一起生活的事实婚姻,有一个儿子25岁,现在男方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双方签订了协议离婚,那是否就是离婚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男方再婚,是否会构成重婚罪?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果在现行婚姻法生效之前,双方的关系就已经能构成事实婚姻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等),则司法实践中双方的婚姻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则婚姻关系解除。 2.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不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则男方再婚并不构成重婚。
小编结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希望本文中关于什么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什么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什么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离婚财产怎么分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