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女友款装修婚房离婚时用还吗?
李明芳和刘杨于2008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骂,从而引发感情危机。
终于,忍无可忍的李明芳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杨离婚,自己抚养孩子,同时要求法院判令刘杨偿还婚前借款2万元。
庭审中,被告刘杨同意离婚,婚生子由李明芳抚养,也承认婚前曾向李明芳借款2万元。但他辩称,该笔借款是用于装修结婚住房和购买家具,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使用,他认为此笔债权债务已因双方共同生活数年而消灭,因此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李明芳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山亭区法院认为,李明芳和刘杨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婚生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准许。
【婚姻帮律师解答】
对于婚前借款,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刘杨在婚前向原告李明芳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且其予以认可,此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虽然被告刘杨辩称将该款用于装修结婚住房和购买家具,但该笔借款的债权仍属于原告李明芳,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和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也没有对该笔借款是否可以随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作出约定。 故此,原告李明芳的此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令被告刘杨偿还原告李明芳2万元。
对于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能否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前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婚姻关系的延续不能构成婚前财产权转移的合法理由,也就是说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在符合一定条件或者经过一定期间后,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由于夫妻财产问题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事项,法律也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则约定的内容优先。该条规定对公民的合法财产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也成为法院审理婚姻财产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相关知识】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是如何处理?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借款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意味着出借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借款。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并不导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消失。离婚时出借方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对方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其次,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因出借的标的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无法分清彼此的具体数额,故诉讼时效应从离婚时才开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出借,尽管双方存在婚姻关系,也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出借方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还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小编结语:由于夫妻财产问题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事项,法律也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则约定的内容优先。更多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