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来判断夫妻之间婚内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很显然,法律上首先是认可夫妻间的借款行为的,但该条款后半段涉及到借款用途为从事个人经验或其他个人事务,这就区别于家庭、夫妻公用的个人经营活动等情形,而应该是完全的个人事务。这点很重要,这也是涉及到婚内借款处理的关键问题。
其次,婚内借款是否是要式行为呢?所谓要式行为,即是否必须签订书面的协议。理论上讲,借款关系的设立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事实借款关系比如以转账支付借款的方式完成借款交付借款方收到款项完成借款。但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其中包含着太多的亲情、爱情,风俗习惯,家庭伦理,夫妻纲常,非书面的借款关系虽然大量存在却难以查清事实,一旦上法庭,法官就是一个头两个大了。所以通说认为,婚内借款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订立。
那么,在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夫妻之间成立了借款关系。
【基本案情】夫妻间婚内借款在离婚时如何认定?
卢某(男)与朱某(女)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午3月,卢某欲出资30万元与朋友一起设立一家广告公司,但其妻朱某对设立该公司并不看好,不同意卢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30万元进行投资。卢某却执意要出资设立广告公司,于是卢某与朱某签讨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卢某向朱某借款30万元用于设立广告公司,风险自担。2010年初,卢某的广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卢某向妻子朱某所借30万元也一直没有偿还。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2011午8月朱某提出离婚。但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卢某向朱某出具的借款协认中的借款性质产生分歧,朱某认为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卢某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卢某则认为: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偿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卜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本案,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朱某借款3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卢某投资广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个人事务处理,风险自担。离婚时,卢某应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借款归还后,所还借款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之间婚内借款?
其实基于婚姻法关系产生的很大部分其他法律关系,基本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要区别对待。
首先,区分一下婚内借款的来源。怎么说?通常,婚内依法取得的财产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可以做出分别财产制的约定,于是就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提前划归个人名下。于是乎,刀切两面,一方面法定财产制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的,主张归还时理论上应该是归还借款的一半。另一方面,在分别财产制或者说是约定财产制下,如果借款方不能证明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推定为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理论上归还的义务就是借款全额。
其次,在查明借款关系真实性上,最常见的是借条,如何处理?我们知道,民间借贷在借款事实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判断在于款项交付,而交付如何判断往往又看借款金额来结合交易习惯和社会经济水平来定,比如上海,十万金额以下,凭借条往往可以直接认定借款事实,而超过十万视为大额借款,没有收据、借款来源、转账凭证等就很难认定借款事实。而婚内借款,却往往没有交付凭证,所以对于金额大小的判断是最主要的。
最后,就是根据借款用途来判断。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于非家庭生活的可以认定为借款关系,反推之,用于家庭消费的,便可以不认定为婚内借款关系。所以前者案例主张还款很难得到法援支持。
小编结语:夫妻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最好注明出借方是以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以便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加明确,使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更多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