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网友咨询: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条件是什么?怎么解除收养关系?
婚姻帮律师解答: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小编结语: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及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