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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夫妻之间婚内借款需要注意什么?

核心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那么,夫妻之间的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夫妻之间婚内借款需要注意什么?更多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间婚内借款协议有效吗?

【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叶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3年育有一女,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10年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女儿由叶某抚养。调解协议中只处理了一项财产,将登记在叶某名下的小轿车归张某所有。2012年叶某收到法院送达的张某的起诉状,要求叶某返还2008年的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张某主张叶某以其父母购房为由向张某借款,由于叶某至今未归还借款,遂提起诉讼,要求叶某返还借款,且张某认为该借款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叶某主张借款并非事实,欠条是在张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被迫出具的,且其父母至今都未没有购置新房,即便借条是真实的,双方对案涉欠款并没有约定利息,叶某不应当支付利息,该借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张某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仅可对隐瞒财产再次提出起诉请求分割,但叶某已向张某出具借条,张某是明知该借款的,其不能起诉要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

【焦点问题】

一、叶某与张某之间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该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个人财产;

二、离婚后张某可否要求叶某返还借款;

三、叶某是否要向张某支付利息;

四、张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解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该条已经确认了夫妻之间在自愿平等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叶某确认了借据的真实性,虽然其抗辩时提出该借据是在张某使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受胁迫签下的,其女儿的证明也只是证明张某经常使用暴力殴打叶某,但该证明并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借条是张某使用暴力胁迫叶某写下的。叶某抗辩其父母家没有购买任何商品房,但叶某是否将借款用于其父母购房的事实与叶某是否以此为由向张某借款既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影响欠条的真实性。借据是收到借款的凭证,故事实的认定应以张某提供的书面借据为准,因此该借款协议合法有效。

由于案涉借款发生在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协议中没有约定该借款为张某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借款应视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其他个人事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叶某与张某离婚时,叶某与张某仅对孩子的抚养及车辆的分配达成了协议,并未对该借款进行处理,亦未约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已完全了结,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叶某对张某负有的债务,张某离婚后仍有权向叶某主张权利。叶某向张某借款后,未向张某归还借款,故张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案涉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张某可随时要求叶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三。案涉借条虽没有利息的约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关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案涉欠条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但是张某有权随时要求叶某返还借款,如叶某拒绝返还时,其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四。案涉借条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事后对案涉借款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故案涉借款应为不定期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张某第一次向叶某催告还款之日起计算。叶某主张张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举证证明张某于起诉前已向叶某催告过欠款且叶某明确表示不归还借款,但叶某未能举证,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张某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知识】:夫妻之间婚内借款需要注意什么?

1、夫妻间的借款和其他的借款一样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才合法有效,如果在被欺骗、胁迫等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被胁迫方应当在及时报警或留存其他证据;

2、只要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事由是否实际发生或真实都不影响借款协议的效力;

3、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借给另一方的,在借款协议要明确说明,否则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的,在离婚时要一并处理,并且要约定双方债权债务已完全了解,以避免日后再为此发生争议。

小编结语:法律已经确认了夫妻之间在自愿平等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由于夫妻之间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对于婚内借款协议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款项的来源、用途、还款方式等明确约定,避免以后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甚至伤害夫妻感情。更多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协议的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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