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中该类房产的一般分割原则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法院也可以判决该类房产归非产权登记一方
由上面司法解释可知,法院“可以”判决该类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判决该类房产归非产权登记一方呢?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共同还贷的款项比例很高,非产权登记一方有能力支付未偿还贷款的;
2、产权登记一方因经济困难致使不具备继续还贷的能力,但非产权登记一方可以支付的;
3、产权登记一方下落不明,要求法院将房屋判决归其个人所有的。
【基本案情】婚前丈夫按揭买房,房价涨了四倍
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房产,房产证上一直是自己的名字。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供完房子以后,房子已经升值了4倍多。无奈这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请离婚,作为家庭财产中的大头,这套房子究竟归谁?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离婚后,房子仍归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三、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所应得的补偿款数额计算标准
对于如何确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所应得的补偿款数额的,大多数法院采取如下计算方式: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所购买房屋的总价是100万元,首付款30万元,按揭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50万元。若采用等额还款方式,月均还款6250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款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房屋经评估已涨至300万元。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出(100万元+50万元)150万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中所占比例为(30万元/150万元×100%)20%,夫妻共同还贷(6250元×36个月)22.5万元,占房价款的15%。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一方,但需要对另一方补偿(300万元×15%×50%)22.5万元。剩余贷款仍需由婚前购房一方继续偿还。
小编结语:自从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对婚前财产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且由于此类案例的判决,使得许多新婚夫妇为了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而争得不可开交,因此也影响了双方的感情。其实,婚姻中最稳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让房子伤了感情是愚蠢的行为。更多婚前按揭房离婚时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