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现在如何保护事实婚姻?
【案情】
原告戴某称,其与被告殷某于1993年1月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婚后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其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以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因此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一方面是因传统习俗的影响,认为举行了婚礼就算结婚;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甚至有的人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针对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为原告戴某和被告殷某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在老家举办了传统结婚仪式,该案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注意】
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那些不愿登记的人,应当早日登记,既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确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由于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婚姻,但其实质上与法律婚无异,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属于法律效力待定婚姻,要求当事人补办后予以承认。对于未补办登记一律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而同居关系的处理及其法律性质如何我国法律却无规定,处理起来根本无法可依。这样其实是立法者(统治阶级)过于注重自己的意志而漠不关心社会的现实和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顾此失彼,也有不妥。在此我认为在强调结婚应当进行登记的同时,根据我国社会的实际应实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1、实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必要性。
第一,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符合我国国情。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在我国由来已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的减少那些未补办登记事实婚姻关系无法可依的状况。而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婚姻登记制度,但事实婚姻仍屡禁不止并没因此而减少,未办登记手续不承认其效力意义不大。
第二、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减少违法婚姻发生,有利于对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把那些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法律效力,就可以使其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防止一些违法分子和道德败坏之徒利用事实婚姻来玩弄他人感情。
第三、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符合国际主流发展的方向和国家法律的统一。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婚姻成立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有结婚能力、目的、同居事实及公开的夫妻关系即可,而不要求具备形式要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第3项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在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也都承认事实婚姻,承认事实婚有利于大陆与港、澳、台之间法律的统一和婚姻关系的处理。“从现代各国的立法发展趋势来看,也正在逐步由不承认主义向限制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方向发展,重事实而轻形式的思想越来越被更多国家所接受。”③
2、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结婚实质要件。这类婚姻当事人完全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国家对结婚程序的规定其实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其目的无非有三方面:一是为了国家对人们的婚姻关系进行监督,维护健康有序的婚姻秩序。二是为帮助当事人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防止由于婚姻而给当事人家庭带来的不必要的痛苦。三是进行结婚登记有利于促进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稳定。一般来说这类婚姻当事人的结婚时间都已较长一段时间了,其之间的婚姻关系也都为公众所公认,有的还生有子女,夫妻感情也较好,家庭和睦,如果不承认其效力,既不符合情理,也有违法律的宗旨。
网友咨询: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现签订了离婚协议,是否已经算离婚?
85年就在一起生活的事实婚姻,有一个儿子25岁,现在男方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双方签订了协议离婚,那是否就是离婚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男方再婚,是否会构成重婚罪?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如果在现行婚姻法生效之前,双方的关系就已经能构成事实婚姻要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等),则司法实践中双方的婚姻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则婚姻关系解除。2.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不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则男方再婚并不构成重婚。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由于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婚姻,但其实质上与法律婚无异。关于法律现在如何保护事实婚姻,如何确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法律现在如何保护事实婚姻,如何确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法律现在如何保护事实婚姻,如何确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