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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能要求分割吗?

核心提示: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那么,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能要求分割吗?更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怎么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能要求分割吗?

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是司法实际经常遇到的问题,分割在建造过程中的房产及购买预售的房产等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更是房产分割的难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给此类房产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时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不会对所有权进行处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使用权进行处理。

注意:福利性的预售房在一定年限内不允许卖卖,即使完全取得所有权人民法院也不会对其所有权作出分割判决。

二、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该怎样分割?

首先,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情况中。若是因没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若是当事人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以下情况则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 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2、 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的;

3、 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一种情况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一般在这种情况中,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

网友咨询:离婚时未取得产权的房产如何分割?

与丈夫婚前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房,结婚后共同还贷,但产权证上是他的名字,婚前也未作财产公证,现在要离婚,这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可以分得一半吗?但到目前为止,贷款还没还完。以前我出的钱是应该算作他借我的钱,如数还给我吗?房子应该如何分配?

婚姻帮律师解答:

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明确,“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婚前同居期间,共同购置,应视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你应当收集婚前购置的证据,若你没有该证据,而男方能提供证据是他一人购置,则婚前部分将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若双方均无证据,对于婚前部分可以平均分配,婚后部分的处理与以上观点一致。

婚前是共同出资,婚后继续共同出资,离婚时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房屋有你的一半,房屋价值应按现在的市场价计算,没有偿还完的贷款可以做为共同债务由两人来共同承担。

根据国务院《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中的规定,这类房屋的部分产权受限主要表现为: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障碍。

小编结语:总的说来,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若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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