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二)收养关系解除后的人身关系变更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消除,因收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2、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关系变更
1、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养子女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得的财产,有权带走。
2、收养关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得要求补偿。
3、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对由其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有要求给付生活费的权利。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网友咨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如何办理?
我早年收养了一个儿子,如今老两口年逾古稀,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养子不履行赡养的义务,由于年迈当年统一分配的土地先由养子管理,现在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如何妥善的处理,要经过那些详细的步骤,至于土地应如何分配,养子应如何补偿多年的养育之恩。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们如果要协议解除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眉头关系的登记,如果协议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稳定收养关系,有利于养子女在新的生活环境中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建立起和睦和亲密的家庭关系,也使各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明确。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效力变化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