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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如何分割?父母出钱买的房怎么分割?

核心提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实施,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如何分割?父母出钱买的房怎么分割?更多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网友咨询: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离婚如何分割?

98年结婚,99年有一女儿,2000年我父母出资购买了目前住房,购房合同是我父亲的名字,交款收据是我的名字,办下来两证也是我的名字。2002年我和父亲书面约定,由于是父母出资,该房屋我们婚姻存续期间只有使用权,如离婚,房子仍属我的父母。 2012年协议离婚,夫妻两人约定说明房子赠与我女儿,女儿归我抚养,我是女儿的监护人。此次离婚没有告诉我父母。2013年复婚,并有一儿子,此次结婚,我父母也不知道。一年来,由于妻子跑保险,几乎不顾家,我们感情也已经彻底破裂,由于协议不成我准备起诉离婚!主张:房子归我所有,2个孩子由我来抚养,女儿满16岁了,儿子快3岁了。家里现有债权债务及各种经营货币存货等,一人一半。 请问:

1、如果离婚,我和父母约定的房子问题是否法律支持?

2、复婚后,原来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3、我是否可以在我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把现有房屋卖掉?

4、这次提起诉讼离婚,妻子如主张分割现有房屋,法律会支持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1、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如果没有明确归子女个人所有,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你与你父母关于该房产的约定无效。

2、原来的离婚协议有效。

3、如果该房产没有过户到你女儿名下,你们夫妻双方可以撤销该赠与,该房产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相关知识】:离婚时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一、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一)婚前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己方名下,如何分割?

对于该种情况,房屋属于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是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容易混淆的是何为婚前出资购房,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还是以产权证的办理为准?经常有人咨询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婚后付的款或者是婚后办理的产权证,这种情况下算婚前购买吗?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按照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释,购房是婚前还是婚后主要看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婚前还是婚后,婚前签订的就属于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

本项中另外一个容易让人混淆的是,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同样的道理,婚后增值部分也是个人财产。

(二)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如何处理?

一方出资,并登记两人名下的情况比较复杂,要区分两人是恋爱期间分手还是结婚后分手两种情况。

如果是恋爱期间分手,尽管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按照每人一半的原则均等分割,而是首先要看双方有没有分割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就要考虑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如果是结婚后分手的,那么原则上房产应该均等分割,但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或婚后未共同生活的,也不能一概均等分割而是要适当考虑实际情况由法官酌情确定具体份额。

(三)、一方婚前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现实中比较少见,但是也并非没有,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可以参照(二)来适用,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首先要区分双方是否最终结婚,如果没有结婚,而应当大部分判由出资人所有,因为这种赠与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的情况下,赠与可以申请撤销。

如果两人最终结婚了,那么就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了,而不能因为登记了对方一个人的名字就视为是其个人财产,那么在分割的时候同样是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或者婚姻期限非常短暂,也可以由法律考虑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分割,而并不必然对半分割。

(四)双方婚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

1、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最终未能结婚的,在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应当确定该房屋系登记方一方个人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判令登记一方返还允许未登记的一方将出资的份额。

2、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一方不仅能够证明出资还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出资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六)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如何分割?

对于装修的出资如何认定是处理房产分割的关键,一般来说一方的装修出资不能视为取得房屋的对价,不改变房屋的产权,仅仅认为是一种法律上的添附行为,添附物的所有权取决于主物(即房产)的所有权,离婚分割财产时,房产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添附的价值应当以现金的方式予以返还。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由于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历来对于这条的理解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后2004年上海市高院对于这个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配偶的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小编结语: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己方子女和配偶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有时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或者不能证明形成时间的借条的话尚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更多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怎么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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