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经济使用住房可以赠与,但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赠与。
赠与过户需提供的资料为: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二、继承房产要缴纳遗产税吗
所谓遗产税,就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避免财富过度集中,另外一个原因也是为了平衡纳税人心理,鼓励自我创造财富。
从目前我国国情及经济发展状况来讲,现在我国已经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基础,但出台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说,开征遗产税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在税源、遗产税的认识、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上存在一些困难。因此,目前我国还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
案例分析
共同继承的房屋分割案件
案件事实:
原告王大民诉称:王大民和赵素华,生有两个女儿,老大王丽,老二王华。妻子在二零零九年去世,妻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坐落在石景山区某新园小区某楼某单元411号、201号、311号、房屋是王大民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由法院判决王大民享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六十的份额,被告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现王大民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分割201号房屋,判令201号房屋归王大民所有,王大民给付被告相应折价款。
被告王丽辩称:我不同意实物分割涉案房屋,如果分割将影响到我的居住生活,为了保障我的居住权,仅同意由王大民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中的一套,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大民和赵素华于1956年登记结婚,二人共生有生有两个女儿,老大王丽,老二王华。赵素华于2009年2月1日死亡,王华于1973年8月9日出生,后于1992年3月16日死亡,王华死亡前未婚且没有子女,赵素华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2年,王大民将王丽诉至本院,本院作出民事判决,查明:411号、311号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判决:201号房屋的所有权由王大民与王丽共有,其中王大民占百分之六十份额,王丽占百分之四十份额;411号房屋的使用权由二人共有,其中王大民占百分之六十份额,王丽占百分之四十份额;311号房屋由二人共有,其中王大民占百分之六十份额,王丽占百分之四十份额。上述民事判决已生效。
另查,201号房屋登记在赵素华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移字第*号。在审理中,王大民原诉讼请求要求分割201号、411号、311号房屋,被告王丽不同意实物分割涉案房屋,双方亦就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故王大民申请对201号、101号、302号房屋价值进行鉴定,因411号、311号房屋无所有权证及购房合同,缺乏评估资料,王大民撤回对411号、311号房屋价值鉴定的申请,并撤回要求分割411号、311号房屋使用权的诉讼请求。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记载201号房地产总价为一百五十五万元。
法院判决: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在石景山区某新园小区某楼某单元201号房屋归王大民所有,王大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丽房屋折价款六十一万八千七百八十元。
房产律师观点:
一、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法院曾判决双方对201号房屋所有权共有,并且判决了各自的共有份额。现王大民作为按份共有人,要求对201号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房屋拍卖问题:靳双权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原告及被告均拿不出房屋折价款的情况,这时,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然后由应分得折价款的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出钱的一方仍然无法给付价款,应由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房款用于支付对方。
三、关于小产权房屋的问题:由于小产权房屋的购买价低于市场价,而小产权房又分为很多种,有乡产权的、有单位产权的,还有购买使用权的,甚至有的就与与乡政府或村委会签定的租赁合同。这类房屋价值无法评估,法院一般不予以处理。
网友咨询:儿女如何继承父母的房产
父亲1990年去世时给母亲和我们兄妹四人留有2套房子,当时没有任何遗嘱。这两套房户主现在分别是我的父亲和母亲。父亲名下的房子一直由哥哥居住,母亲名下的房子有母亲和妹妹居住。2011年母亲去世时留下遗嘱,将其中一套房留给妹妹,另一套房留给我。现在哥哥和妹妹均想尽快将居住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我们四人想通过公证协议的方式解决此事。 我向咨询一下: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况应如何继承这两套房子。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你父亲去世即发生继承,你父亲的财产份额由你母亲、你们兄弟姐妹平均分割,你母亲去世后你母亲的份额按遗嘱内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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