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
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到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到养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的意见。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
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别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可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为一定原因无法维持下去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
另外,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双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裣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其次,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后果,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案例:
刘大爷称,其与爱人于1969年在北京一家医院收养了刘某,当时刘某出生仅仅七天,夫妇二人辛苦将刘某养大成人。刘大爷的爱人于2009年因病去世,而在2010年年初,刘某就不顾刘大爷尚处于失去老伴的悲痛之中,起诉要求继承遗产份额。其后,刘大爷想把自己的财产捐给红十字会,双方发生争执。刘大爷年迈体弱,做过三次心脏搭桥手术,还患有脑梗塞。但刘某竟然对其进行殴打,险些造成生命危险。刘大爷认为自己和老伴辛苦收养刘某,而刘某却无视养育之恩,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虐待刘大爷,双方之间的养父女关系已荡然无存,故而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刘某在法庭上表示,其从未殴打、虐待过刘大爷,反而是为了照顾刘大爷,其从美国搬回到北京居住。双方之间的矛盾主要在于刘大爷不当交友,而且为了交友轻易许人钱财。刘大爷现在已经年老体衰,身患疾病,需要有人照顾,因此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也不同意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分析:
经一审法院查明:刘大爷的爱人去世后,刘某曾因遗产继承纠纷于2010年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刘大爷获得两套房屋和老伴生前基金账户的所有权,同时给付了刘某65万元的折价款。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刘大爷之间存在矛盾,二人关系已经恶化,继续在一起生活对双方均有害无利,现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但由于刘大爷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刘某对其有虐待或遗弃行为,按照法律的规定无法支持其要求赔偿生活费、教育费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该院,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有哪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