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民政局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市辖区内的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依法处理违法的收养行为,宣传收养法律,倡导合法 的收养行为。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四、登记条件:
(一)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三)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四)被收养人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五)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薄;
(三)收养登记证;
(四)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六、登记程序: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一)符合解除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二)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20日内将有关材料退还当事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349号。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收养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县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向地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案例:
84岁的陈松与82岁的吴玲系夫妻关系。在年轻时,因身材原因不能生育,便于1959年和1966年分别收养了一名女婴和一名男婴,但均未办理收养登记,其中收养男婴时已四岁,并取名为陈博。随着时间的流逝,二原告终于含辛茹苦地把两个孩子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儿子陈博成家后,也就是在1991年,被告陈博因要建房需要用二原告的宅基地,于是向二原告表达要求,但结果遭到二原告的坚决拒绝,为此双方产生矛盾。
此后,双方基本上互不往来,关系进一步恶化。一气之下,被告陈博便和爱人来到了大庆市区打工,当起了装潢工。经过多长的拼搏和努力,被告陈博夫妇在当地开办了一家小有名气的装潢店,收入比较可观。然而,由于怨气,被告和其爱人多年来对二原告采取不理不问,亦不尽赡养义务。现二原告现年老体弱多病,每人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为此,二原告从农村来到大庆高新区,将其养子陈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收养关系,并其向其支付每月500元生活费用。
在诉讼中,被告陈博辩称,我与两原告关系还没达到破裂的程度,只是因为工作繁忙,还没来得及修复亲情关系,暂时忽视了二原告,以后决心改正,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收养关系。
分析: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原告在被告四岁时即收养了被告,且将其抚养成人,帮其成家立业,尽到了父母的义务。虽然当初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但是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被告1991年建房需占用二原告宅基地而产生纠纷,作为晚辈的养子,被告不仅未主动调和矛盾,争取两原告谅解,还采取对二原告二十多年来不闻不问,严重地伤害了二原告的感情,可以说双方形同陌路人。被告未尽赡养义务,是双方关系恶化的最主要原因,从而导致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而且庭审中二原告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双方也就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必要。被告作为养子女,经二原告抚养现已成人,并成家立业,有经济能力,而二原告现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因此被告应给付二原告生活费用,故二原告的诉请每月支付二原告500元生活费,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二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小编结语: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但生活中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注意很多问题,上文小编就帮你做了详细总结。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