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房屋要缴纳遗产税吗?
从目前我国国情及经济发展状况来讲,现在我国已经具备开征遗产税的基础,但出台的时机还不成熟,可以说,开征遗产税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
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
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当然的房产继承也会说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
二、继承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所谓契税,是指在房屋或者土地发生买卖、赠与等转移行为时,向承受人或者受赠人所课证的一种税捐。
我国《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指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继承房屋是否征收契税需要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情况分别予以确定。
案例分析
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喜从天降王某与李某原有北房三间,后为由二女儿及女婿在该院内建了几间房。1993年,王某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上记载了宅基地的位置及建筑面积,1998年,王某去世。2001年,二女婿以自己名义向乡政府规划科申请翻建房屋,规划科予以批准,二女儿及女婿将原有的房屋全部予以翻建,翻建后共有房屋七间。
2010年,其他子女将李某与二女儿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继承。在审理的过程中,李某及其二女儿均不同意其他子女的诉讼请求。李某称:现诉争房屋均是二女儿夫妻所建,我愿意与二女儿一同居住生活。二女儿也审理中也认可翻建过程中,原先老房子能用的材料在新建的房屋中予以运用。当事人双方对原房层的价值均不能确定,也未申请对新建的北房三间价值进行评估。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等人要求继承的诉争房屋,根据相应审批手续及双方陈述,系被告二女儿夫妻出资所建,虽诉争房屋建在王某当初的土地证使用范围内,但作为王某之妻的李某予以同意,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故不能认定所有诉争房屋为王某遗产,虽翻建房屋使用了部分老房材料,考虑到原北房三间年代较远,现诉至房屋中所含旧料用量有限,再考虑生活便利问题,诉争房屋应归实际使用人所有。法院综合各项因素酌情确定现诉争房屋中属王某的份额由被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李某认可诉争房屋应归于二女儿夫妻所有,视其不主张对王某份额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二女儿)向原告各支付一千五百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中,矛盾的焦点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归属及继承问题。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会注重权衡当事人双方现在的权益,尊重历史、结合现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方面进行析产。
在我国,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继承的,那么,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是房屋的继承权,所以,问题自然指向了房屋的所有权。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宅基地的老房屋经历了重建、翻建,原告所主张的其父所谓的遗产根本在实际中已不复存在了。法院考虑到被告使用原房产的材料而酌情补偿原告相应的材料折价费用是合理的。
反之,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一直未进行重建、翻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析产分割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考虑到现在的宅基地使用人及现在实际居住人等因素,多数判决为折价补偿而非真正的继承相应份额。
网友咨询:父亲去世十多年了,房产证不在我手上,怎样办理继承手续
我的母亲早亡,父亲在农村有一套房子,但是我在父亲去世后就不住在那里了,与姑姑住在城里,一直是奶奶住,后来奶奶去世,房子空着,由于我当时不足18岁,也不懂继承父亲的房产,后来房子被村子的亲戚无偿要求借住,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要走了我父亲的房产证,我在大学毕业的时候转成了非农业户口并将户口迁迁移至城市里,去年我结婚了,现在想要将我父亲留给我的房子办理继承房产手续,但是借住的亲戚拒绝将房产证给我,我需要怎么做才能拿回属于我的房子?谢谢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房产证可到相关机构补办。 2、有权让借住亲戚腾退房屋,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3、继承最长时效不超过20年,你应未超过前述时间,可依法继承主张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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