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继承过户有哪几种途径
房产一般通过继承公证和继承诉讼取得继承公证书、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后,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
也就是说,房产继承过户有两种途径:
1、继承公证过户;
2、继承诉讼过户。
二、房产继承过户的程序是什么
(一)房产继承公证程序。
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
房产继承公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继承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二)诉讼继承公证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房产继承诉讼管辖地确定为不动产所在地,即被继承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人是多人的,一部分继承人作为原告,另一部分继承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房产继承诉讼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者提供被继承人医学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外籍继承人需要提供经过公证书予以认证;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过户没有异议可以形成调解书,如果无法对于房产的继承达成一致的,由法院判决。
案例分析
共同继承房屋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大民诉称:王大民和赵素华,生有两个女儿,老大王丽,老二王华。妻子在二零零九年去世,妻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坐落在石景山区某新园小区某楼某单元411号、201号、311号、房屋是王大民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由法院判决王大民享有上述房屋百分之六十的份额,被告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现王大民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分割201号房屋,判令201号房屋归王大民所有,王大民给付被告相应折价款。
被告王丽辩称:我不同意实物分割涉案房屋,如果分割将影响到我的居住生活,为了保障我的居住权,仅同意由王大民居住使用涉案房屋中的一套,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大民和赵素华于1956年登记结婚,二人共生有生有两个女儿,老大王丽,老二王华。赵素华于2009年2月1日死亡,王华于1973年8月9日出生,后于1992年3月16日死亡,王华死亡前未婚且没有子女,赵素华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012年,王大民将王丽诉至本院,本院作出民事判决,查明:411号、311号房屋系小产权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判决:201号房屋的所有权由王大民与王丽共有,其中王大民占百分之六十份额,王丽占百分之四十份额;411号房屋的使用权由二人共有,其中王大民占百分之六十份额,王丽占百分之四十份额;311号房屋由二人共有,其中王大民占百分之六十份额,王丽占百分之四十份额。上述民事判决已生效。
另查,201号房屋登记在赵素华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移字第*号。在审理中,王大民原诉讼请求要求分割201号、411号、311号房屋,被告王丽不同意实物分割涉案房屋,双方亦就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故王大民申请对201号、101号、302号房屋价值进行鉴定,因411号、311号房屋无所有权证及购房合同,缺乏评估资料,王大民撤回对411号、311号房屋价值鉴定的申请,并撤回要求分割411号、311号房屋使用权的诉讼请求。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记载201号房地产总价为一百五十五万元。
法院判决: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在石景山区某新园小区某楼某单元201号房屋归王大民所有,王大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王丽房屋折价款六十一万八千七百八十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观点:
一、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本案中,法院曾判决双方对201号房屋所有权共有,并且判决了各自的共有份额。现王大民作为按份共有人,要求对201号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关于房屋拍卖问题:靳双权律师办理过的案件中,经常出现原告及被告均拿不出房屋折价款的情况,这时,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然后由应分得折价款的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出钱的一方仍然无法给付价款,应由法院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的房款用于支付对方。
三、关于小产权房屋的问题:由于小产权房屋的购买价低于市场价,而小产权房又分为很多种,有乡产权的、有单位产权的,还有购买使用权的,甚至有的就与与乡政府或村委会签定的租赁合同。这类房屋价值无法评估,法院一般不予以处理。
网友咨询:农村宅基地及上面的房产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家里最近以母亲的名义购置了一处农村宅基地,并办好建房许可证,准备盖房养老。本人早由农村迁出,现在是城镇户口。现在父母提出,可由我出资盖房,并可签好协议,到时候由我继承遗产。国家明文规定城镇户口居民,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我这样做算是绕过了这道坎,可是我这样的投资是否有法律来保护我的权益呢? 若母亲过世, 村委会提出收回宅基地我该怎么办?我是城镇居民,到时候是否可以将宅基地连同房产出售给集体内的农民?谢谢各位律师帮忙!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父母如果是农村户口,在农村买地盖房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农村户口,则该房屋的权属会有问题。 如果你父母合法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他们可以立一个遗嘱将房屋留给你。当然,签订协议也可以,公证与否由你们自己决定。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房产继承过户有哪几种途径?房产继承过户的程序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联系房产所在地公证处进行预约,所有的继承人均需到场,如果是国外或者外地的继承人无法到场的,公证委托当地亲友代为办理。关于房产继承过户途径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