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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涉外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核心提示: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那生活中的涉外收养有什么相关法规?涉外收养的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收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涉外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没有全面规定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因此,目前我国涉外收养法律关系主要是依据《收养法》(1998年修正)和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此外,《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一些条款规定了涉外收养问题的某些方面。

二、涉外收养的条件

具体来说,《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21条规定了外国人依照该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也就是说,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收养行为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实质要求,即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收养的形式要件,我国法律规定比较复杂。《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三、收养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而《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4条更是详细规定了收养的形式要件,并且要求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包括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四、关于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条一般认为效力及于涉外收养,也就是适用与被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对于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收养,《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而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适用法》的出台给涉外收养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适用指引。

案件基本情况及其判决:

老周和妻子于1981年收养了小周,后父女二人关系恶化,老周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老周和被告小周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支持了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原告老周与其妻于1980年2月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遂向所在单位申请领养,经单位计生办与民政局确认,其符合计生领养条件,同意其领养一名子女。

老周夫妇遂于1986年5月8日领养一名女婴,即本案被告小周,并将其抚养成人。

被告从2008年大学毕业后,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地,并未共同生活。自2014年以来,双方关系一直摩擦不断,特别是原告工伤住院后,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仅托养母带给原告2000元,但未到原告住处探望。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理由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颁布施行。该法颁布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收养行为。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收养方与被收养方之间开始出现纠纷,这就涉及到先前的收养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目前,对于《收养法》颁布前的收养行为,即便未办理《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手续,若依照一定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仍将获得法律承认。

法官提示,本案中老周领养小周的行为经过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认可,并将小周抚养成人,二人在事实上以父女相称,原、被告双方对收养关系均予以认可,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应按照合法收养关系对待,适用《收养法》进行处理。

小编结语:我国在涉外收养立法中必须严格规定外国人收养的程序,建立和健全中国涉外收养的跟踪调查机制。我国涉外收养制度任处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不断促进中国涉外收养沿着健康、有序、合法的轨道发展,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涉外收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涉外收养的条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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