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婚外情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很难判断,一般实践中,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毕竟受到伤害的是当事人,而多少赔偿金能给其心理带来安慰每个人又不太一样。不过法院都不会建议当事人把金额定的奇高,因为这个赔偿金更具有补偿性质,我国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高额赔偿金。
另一方面,过高的赔偿金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如果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承担本没有必要承担的诉讼费用。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问题,如果能够一次性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比较好。在实践中,胜诉不是问题,而胜诉之后的执行才是问题。
因此,为了以后不致再发生纠纷,一般还是一次性支付为好。司法实践中基本为一次性支付,鲜见分期支付的。分期支付大部分在《民事调解书》中出现。
【案例】丈夫出轨妻子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8月,原告王娴银与被告蓝基福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一女一男两个孩子。2004年12月28日,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夫妻间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2005年底,王娴银独自一人外出务工,与丈夫分居至今,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13年3月29日,蓝基福与另一女子在老家生育有一男孩,并以妻子王娴银的名字办理了相关的出生证明。得知这一情况后,王娴银找到丈夫,多次协商离婚,均因子女的抚养问题分歧太大,协商未果。今年5月,王娴银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蓝基福离婚,并由男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
都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女一直与被告居住生活,庭审时,两子女亦表示父母离婚后愿意跟随父亲居住生活。故法院确定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支付的抚养费为每人每月300元。在夫妻分居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孩子,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帮助义务的规定,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金4万元过高,法院酌情确定为2万元。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300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
二、婚外情的责任怎么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小编结语: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离婚赔偿。像那些一夜情、通奸、嫖娼等偶尔的出轨行为,并不能申请离婚赔偿。更多婚外情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