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公证办理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收养的书面申请,按照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提供有关材料及其他所需的材料。
公证处受理后,合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由公证处出具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应当按照规定向公证处缴纳费用。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证处不得出证,并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出证的理由。
二、收养协议公证效力如何?
1、收养协议公证的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办理收养协议公证并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2、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与公证的证据效力不同,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公证,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的范围,一般公证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办理收养协议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赵某夫妇生有一女赵甲,于八十年代过继了赵某堂兄的小儿子小赵,自过继之后,赵某夫妇一直与小赵共同生活,且一直受其赡养,今年赵某夫妇相继过世,遗留房屋一幢,女儿赵甲认为过继没有相关手续,不同意小赵继承赵某夫妇的遗产。小赵咨询公证员,其有无继承赵某夫妇遗产的资格?并且能否继承自己亲生父母的遗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有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即使有收养关系手续,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过继形成收养关系,且过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与亲生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认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公证机构可以在调查核实收养情况后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上述案例中,赵某夫妇收养小赵,虽然未办理收养手续,但是共同生活,一直受小赵其赡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小赵有权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赵某夫妇的遗产,当然,对于其生父母的财产,由于其脱离了关系,因此没有继承亲生父母财产的权利。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收养协议公证可以更有效的认定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有效保障收养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收养协议如何公证及收养协议公证效力如何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