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婚外情法院是否一定判决离婚?
存在婚外情但法院并非一定就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实践中,因夫妻间存在婚外情起诉至法院,法院是依据下列标准来判决是否离婚: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判实务中,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二)须经法院调解仍无效。对于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已见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则应视为离婚条件已基本成就。
由此可见,单纯的婚外情,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其程度是否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必须符合“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条件才有可能判决离婚。
二、有婚外情法院是否一定判决赔偿?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并非只要是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有婚外情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婚外情获赔的情形只限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所谓同居,必须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即使是收集到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赔偿的数量、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当然,在是否予以赔偿的衡量上,法官会考虑到经济因素、感情因素、诉讼因素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对无婚外情一方予以赔偿的问题。
网友咨询:丈夫有婚外情,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我与丈夫王某的夫妻关系不睦,时常发生纠纷,我怀疑他有外遇。7月18日,我发现王某与张某(女)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父亲、兄弟多人,闯入张某家中,发现王、张二人正在床上。
双方于是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我的家人将王、张二人打伤后,当即报了110。事后,我以“捉奸”为证据要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不知道我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其中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受害者还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隐私权的官司),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所以,本案易女士以“捉奸”的事实,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小编结语:在离婚诉讼当中,很多人存在着这样一种误解,他们认为,一旦收集到丈夫或妻子“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必然可以得到损害赔偿,但是他们往往事与愿违。就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损害赔偿的支持。更多婚外情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