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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确定的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吗?

核心提示: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有向离异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确实存在可变更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子女应当及时行使这一权利。如果由此引发争议,应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子女确实提出了变更抚养费用的主张时,法院才能据此判决变更。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抚养费的增加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王某枝与李某平于2000年协议离婚,约定5岁的女儿李某由李某平抚养,王某枝每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王某枝于2001年再婚,再婚后很少看望李乡。 2008年,李某考上重点初中,每年要交纳9000元学费。为了负担女儿的高额学费,李某平除了白天在公司正常工作外,晚上到汽车修理铺加班做维修工人。叁个月后,李某平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脑血栓病发,半身失去了知觉,瘫痪在床无法工作。李某平遂让李某找到王某枝,要求王某枝增加女儿的抚养费至每月1000 元。王某枝认为,离婚时双方巳经协商好抚养费的数期,双方不能反悔。李某平无奈只能委托弟弟李继龙代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枝增加李某的抚养费至每月 1000元。王某枝答辩称,与李某平离婚时已经协商好抚养费的问题,李某平虽然瘫痪在床无法抚荞李某,但是李某的奶奶每月有煺休金1900元,足够抚养孩子上学,况且自己已经重新组建家庭,无力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査明事实,李某平已经确诊为脑血栓,半身瘫痪,无法工作。由于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且抚养费的给付应以适合实际生活水平为宜,李某平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李某。王某枝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已难以维持李某的实际生活霈要。故判决王某枝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近年来由于离婚率的上涨,引发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离婚时会对子女的抚养费做出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叁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塬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表明,对于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的负担,即使法皖作出调解或判决,确认了相关数额,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塬先确定的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需要,无疑要对子女抚养费做出调整。因此,法律规定,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塬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要求还得符合规定的数额标准,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人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 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口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那么,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増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塬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塬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李某平由于身患重病已经无法抚养李某,作为子女的第一顺序抚养人,王某枝有义务抚养李挪。李某的奶奶是第二顺序抚养人,在王某枝有能力抚养李某的情况下,李某的奶奶没有义务抚养李某。故法院判决王某枝每月支付李某1000元的抚养费。

子女请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必须符合《最离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叁种情况,而第叁款“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所有为抚养子女健康成长所霱要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包括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同等条件下的生活费。

网友咨询: 抚养费的增加

抚养费可以增加吗,如何增加抚养费?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抚养费可以增加,可以变更

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也就是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的要求而确定,应经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其程序可由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

二、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三、减免抚养费的情形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一般有两种: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四、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离婚后,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没有重大变故,要求增加抚养费大多数情况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若是因为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患病等原因,原来约定支付的孩子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子女实际所需,不能维持孩子的实际生活,这时可以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增加孩子抚养费,可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小编结语: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关于抚养费的增加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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