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继承条件是什么
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它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2、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房屋被继承能否继续租住
房屋租赁期间被继承了承租人依旧能继续租住。根据法律规定,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只要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即使房屋被继承了也不影响承租人继续租住该房屋。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案例分析
房产继承纠纷案--被告人在国外调解可取得较好效果
【案例简介】:
1980年习某与高某再婚,习某某是习某唯一的女儿,当时已成年。婚后习某与高某购买了2套房产。自2002年起,习某某一直未尽赡养义务,并且从未探望过父亲习某。后习某于2013年病故,被告仍未回来奔丧。
原告高某起诉称:因为这2套房产系习某与高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所以原告应享有一半产权,而另外一半产权作为习林的遗产由原告与被告习某某共同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被告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为此,原告提供了死亡证明、结婚证、居住证明、房产证、习某与习某某的亲属关系证明,欲证明分割2套房产的依据。
本代理人在接受高某的委托后,仔细的听取高某对整个事实的陈述,详细分析案情以及原告及其他被告提供的证据后,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详细、充分的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要点】:
1、高某享有2套房产共3/4的份额。
这两套房产系习某与高某婚后购买的,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高某享有一半的产权。剩余的一半作为遗产由高某和习某某平均继承。
2、被告习某某未尽赡养义务,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因双方是继母与继女的关系,且继女已经定居国外,不适合长期呆在国内来处理该案事宜,所以调解对于双方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终该案经法院调解出具了调解书:高某折价补偿给习某某,2套房产的产权归高某所有。
【律师法律意见】:
这是一起分家析产的诉讼官司,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法院审查的重点:
1、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没有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2、司法审查重点:通过调解来处理,重点是折价款能否达成一致。
网友咨询:孙子能继承爷爷的房产吗?(现在父亲还健在)。还有姑姑。问怎样办手续?
孙子能继承爷爷的房产吗?(现在父亲还健在)。还有姑姑。问怎样办手续?
婚姻帮律师解答:
孙子非第一顺序继承人,当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孙子无法参与继承。爷爷可立遗嘱,让孙子继承,或当前直接将房产赠与孙子。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房地产继承条件是什么?房屋被继承能否继续租住?”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租赁期间被继承了承租人依旧能继续租住。根据法律规定,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因此,只要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即使房屋被继承了也不影响承租人继续租住该房屋。关于房产继承条件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