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能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存在争议,比较通行的观点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即使是城市户口,仍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首先要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时出售的对象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继承
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 分为下列情况: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案例分析
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喜从天降王某与李某原有北房三间,后为由二女儿及女婿在该院内建了几间房。1993年,王某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上记载了宅基地的位置及建筑面积,1998年,王某去世。2001年,二女婿以自己名义向乡政府规划科申请翻建房屋,规划科予以批准,二女儿及女婿将原有的房屋全部予以翻建,翻建后共有房屋七间。
2010年,其他子女将李某与二女儿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继承。在审理的过程中,李某及其二女儿均不同意其他子女的诉讼请求。李某称:现诉争房屋均是二女儿夫妻所建,我愿意与二女儿一同居住生活。二女儿也审理中也认可翻建过程中,原先老房子能用的材料在新建的房屋中予以运用。当事人双方对原房层的价值均不能确定,也未申请对新建的北房三间价值进行评估。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等人要求继承的诉争房屋,根据相应审批手续及双方陈述,系被告二女儿夫妻出资所建,虽诉争房屋建在王某当初的土地证使用范围内,但作为王某之妻的李某予以同意,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故不能认定所有诉争房屋为王某遗产,虽翻建房屋使用了部分老房材料,考虑到原北房三间年代较远,现诉至房屋中所含旧料用量有限,再考虑生活便利问题,诉争房屋应归实际使用人所有。法院综合各项因素酌情确定现诉争房屋中属王某的份额由被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李某认可诉争房屋应归于二女儿夫妻所有,视其不主张对王某份额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二女儿)向原告各支付一千五百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中,矛盾的焦点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归属及继承问题。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会注重权衡当事人双方现在的权益,尊重历史、结合现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的方面进行析产。
在我国,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继承的,那么,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是房屋的继承权,所以,问题自然指向了房屋的所有权。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宅基地的老房屋经历了重建、翻建,原告所主张的其父所谓的遗产根本在实际中已不复存在了。法院考虑到被告使用原房产的材料而酌情补偿原告相应的材料折价费用是合理的。
反之,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一直未进行重建、翻建,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析产分割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考虑到现在的宅基地使用人及现在实际居住人等因素,多数判决为折价补偿而非真正的继承相应份额。
网友咨询:农村宅基地及上面的房产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家里最近以母亲的名义购置了一处农村宅基地,并办好建房许可证,准备盖房养老。本人早由农村迁出,现在是城镇户口。现在父母提出,可由我出资盖房,并可签好协议,到时候由我继承遗产。国家明文规定城镇户口居民,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我这样做算是绕过了这道坎,可是我这样的投资是否有法律来保护我的权益呢? 若母亲过世, 村委会提出收回宅基地我该怎么办?我是城镇居民,到时候是否可以将宅基地连同房产出售给集体内的农民?谢谢各位律师帮忙!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父母如果是农村户口,在农村买地盖房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农村户口,则该房屋的权属会有问题。 如果你父母合法拥有该房屋的产权,他们可以立一个遗嘱将房屋留给你。当然,签订协议也可以,公证与否由你们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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