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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核心提示: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原则判决。那么,夫妻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配的方式有哪些?更多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想要解决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分割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在离婚时或不离婚时都可以要求分割夫妻财产。

1、 离婚时,分割财产。

此种情况是一般情况。也就是说,一般是在离婚时提出财产分割。不离婚,不能提出财产分割。此时,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夫妻双方协议时或法院进行判决时分割夫妻财产。

2、 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此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的可以要求分割财产。重大理由有: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沟通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中发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财产。

网友咨询:离婚时,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庆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喜得贵子王小庆。2004年,王庆一家居住的平房拆迁,夫妇商量以后,决定用平房的拆迁款,购买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商品房。为了避免将来房子更名过户的麻烦,夫妻二人决定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儿子王小庆的名下。但是2009年,夫妻二人因为感情出现问题,决定离婚,并且王庆要求分割共同居住的闵行区的商品房。

问:房产登记在儿子王小庆名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该套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首先得明确该套房屋所有权人。

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然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外部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内部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在本案中,王庆夫妇用拆迁款购买了该房产,王小庆登记为该套房产的唯一权利人。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回答》2005年第3期的回答,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故,本案的闵行区房产应为王庆夫妇以及其儿子王小庆的共有财产。王庆夫妇离婚时,可请求将该套房产予以分割。对于该房产在王庆夫妇及其儿子之间的具体如何分配问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另,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还需要结合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来源、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照顾未成年子女等因素酌情考虑。

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

2、折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共有物一半价格的补偿。共有物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分割。

3、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拍卖,双方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价金分割是在双方均不主张共有物的所有权或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

小编结语:原来夫妻离婚财产分配的方式有三种,包括了实物分割、折价分割与价金分割。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局限与只能使用其中一种分配方式进行夫妻财产分割。更多什么情况可以分割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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