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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无效婚姻财产纠纷?怎么处理无效婚姻债权债务纠纷?

核心提示: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那么,如何处理无效婚姻财产纠纷?怎么处理无效婚姻债权债务纠纷?更多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处理无效婚姻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一)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二)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基本案情】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张某与侯某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交往于正月初六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张某向侯某赠送彩礼2万元,还向侯某的母亲赠送了3万余元的首饰等财物。结婚登记当天,张某母亲就把自己拥有的一套老房子赠与给张某和侯某两人,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三人一起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本上登记着张某与侯某的名字。结婚后,侯某以张某患有重大疾病,主张婚姻无效离婚。张某母亲咨询律师,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该房产属于张某母亲所有,婚后张某母亲赠与给张某和侯某两人,并完成了过户登记。由此得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应当是均等的。但考虑到双方婚姻无效,同居时间短暂,法院应当照顾张某一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婚本案,张某与侯某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不能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但无效婚姻认定,婚姻自始无效,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但考虑到彩礼的性质,再加上双方同居时间不长,如果侯某不予返还,又显失公平。因此,张某和侯某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又因张某和侯某同居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

二、怎样处理无效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纠纷?

(一)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二)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小编结语: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更多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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