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能不能给小三?
4月5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
欧先生立遗嘱时具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而法院为何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确认遗嘱的诉请?
立遗嘱将房产赠予“小三”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欧先生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陈女士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陈女士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欧先生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欧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对此房产的归属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量房屋的事,但她们不做正面的答复。
为此,雷女士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效,并由陈女士等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将该《遗书》中指定的房屋转至其名下。
遗书是否合法有效引争议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辩称,《遗书》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遗嘱,欧先生的父母亲已经身故,房产应由其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欧先生与陈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财产,与雷女士无关;陈女士作出的《放弃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证明她放弃该房产的权属,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她对该财产的继承权利,请求驳回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开庭质证中,陈女士认为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欧先生支付的,该套房屋有50%是陈女士所有,50%是欧先生所有,欧所有部分应由她们继承;讼争房屋是她们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以个人的名义作出抵押。
雷女士则认为,欧先生于2008年从她那里拿了6万2千元,讼争房屋的装修也是她出钱的。
法院: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李碧波说,本案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欧先生生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雷女士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必须具备其构成要件。
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表现,被告陈女士本应享有继承欧先生遗产的权利,但因欧与雷女士长期非法同居,在其生前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雷女士,实质上剥夺了其妻陈女士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二、第三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实践中因重婚、姘居、通奸等行为引发的种种矛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和互相尊重的准则,并使之成为夫妻人身关系之间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的婚姻立法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首先,缺少对夫妻同居义务的基本规定。再次,就是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同时我国婚姻法还缺乏对第三者行为的规制。
配偶权是基于夫妻之间这一特殊身份而享有的特殊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配偶权进行了规定,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则缺乏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规制,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疏漏[9]。在现实的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给另一方配偶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由于法律上没有对配偶权的进行具体规定,受害配偶方也就因此无法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第三者插足的实质性影响 。
(一)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首先就是破坏了我国的《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第三者插足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表现形式多以重婚,有配偶者另与他人同居等多种情况,这些行为显然与一夫一妻制度相抵触。
(二)第三者插足往往破坏了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过错的一方在投向第三者的怀抱时常常会付出许多金钱的代价,夫妻关系中的过错方所投入的财产很多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过错方处分这些财产的时候已侵害了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三者在得到或者使用这部分财产时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无过错方丧失了对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10]。
(三)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侵害了他人的配偶权
我国的婚姻法确认配偶为亲属之一,与姻亲、血亲共同形成亲属的三大种类。配偶是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对其对方的称呼,同时还说明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11]。
而配偶权则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一种基本身份权,证明夫妻之间互相成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第三者破坏了他人家庭,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稳定,破坏了中华民族的公序良俗之优良传统。
网友咨询:现在养情人合法吗?
你好,我问下现在养情人合法吗,我能告那个养情人的吗?如果合法,合法在什么地方,不合法又在什么地方。
婚姻帮律师解答:
有配偶者不得养情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然,必须区分清楚: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是构成重婚。
合法婚姻的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因为受到了侵害,有权依法追究该养情人的配偶的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或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小编结语:法律并非只有婚姻法,第三者作为公民,毫无疑问地享有享受属于他们的各种基本权利。希望本文中关于房产能不能给小三,第三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房产能不能给小三,第三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房产能不能给小三,第三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