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是如何认定的?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为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为无效婚姻。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为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
在以上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血亲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是绝对的。对于第三和第四种情形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后来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
(一)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此外,对于因重婚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在解除因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前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提出来。这样规定,有利于遏制“二奶”的非法目的,保障合法妻子的财产权益。
(二)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基本案情】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张某与侯某通过媒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交往于正月初六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张某向侯某赠送彩礼2万元,还向侯某的母亲赠送了3万余元的首饰等财物。结婚登记当天,张某母亲就把自己拥有的一套老房子赠与给张某和侯某两人,没有签订书面赠与协议,三人一起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本上登记着张某与侯某的名字。结婚后,侯某以张某患有重大疾病,主张婚姻无效离婚。张某母亲咨询律师,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前,该房产属于张某母亲所有,婚后张某母亲赠与给张某和侯某两人,并完成了过户登记。由此得知,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应当是均等的。但考虑到双方婚姻无效,同居时间短暂,法院应当照顾张某一方。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婚本案,张某与侯某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不能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但无效婚姻认定,婚姻自始无效,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但考虑到彩礼的性质,再加上双方同居时间不长,如果侯某不予返还,又显失公平。因此,张某和侯某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又因张某和侯某同居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
小编结语: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更多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