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被宣告无效财产怎么分割?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以上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言的,但对于无效婚姻,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网友咨询:婚姻无效后房产如何分割?
王某的父亲和李某的母亲是同胞兄妹关系。二年前,在双方家长“亲上加亲”错误观点的影响下,王某和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的父亲以王某的名义在城里买了一套住房,供王、李两人居住使用。但两人到城里居住后不足一年便因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因王某坚决不愿意离婚,李某便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问:李某有权起诉离婚并分割房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李某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王某和李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两人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所以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而会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其次,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两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因此,考虑到本案中该房产是王某父亲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故该房产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参与分割。
二、无效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里所说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副本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既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权利,如扶养费请求权,配偶遗产继承权等;也不承担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生的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等。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视为共同共有,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不曾结婚,或者父母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基于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不同。
小编结语: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多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