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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公证有什么法律问题?

核心提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生活中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出现分歧,可到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解除收养关系。那如何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公证有什么法律问题?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收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首先,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关系着收养人、送养人,特别是被收养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收养协议和解除收养协议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或收养人与成年养子女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心的、自愿的,不受外力左右的。

其次,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解除收养公证的法律问题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事件:

女儿收养25载 出生公证成难题

昨日15时,在蔡先生位于泉州市的家中,他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1989年,当时他的母亲染病,行动不便,恰好工友林某有一外孙女,因家庭原因需要给他人收养,蔡先生寻思自己已有一儿子,正缺一女儿,而且女孩乖巧,还能照顾母亲,双方一拍即合。养女蔡某渐渐长大,学习工作,后来嫁入台湾,成立家庭,一切都还算顺利。2013年,也就是蔡某嫁入台湾的第6年,按照台湾相关规定,她可以申请加入台湾籍,但需要从大陆方面出具一份出生证明。

正是这份出生证明,让蔡先生整整苦恼了一年。“各方面的证明都拿到了,包括村委会的盖章、周围邻居按手印证明。而且在2000年人口普查时,我女儿就入户了。”蔡先生拿出了一堆证明材料给记者看,在户口本上,记者看到蔡某户籍是金淘镇中心村,与户主关系那栏写着父女。

但出生证明必须要有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的公证。“第一次去公证处是去年11月,当时工作人员说我已有一个儿子,不具备收养条件,不属于合法收养,因此不能出具证明。”蔡先生说,他当时傻眼了,当天就去咨询律师和相关人士。

“收养法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而我女儿是1989年收养的。”蔡先生表示,根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确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

蔡先生说,咨询了解后,他第二天又来到公证处,工作人员让他拿走一些用于填写证明的表格。10多天后,蔡先生第三次来到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必须要找孩子的亲生父母,作DNA鉴定,确认血缘关系之后,其父母在放弃孩子抚养权利的协议上签字,之后才能为他公证。当时,蔡先生只和孩子外公有过短暂交集,现在已过去那么多年,都联系不上了。据了解,孩子亲生父亲已过世,现在未能找到孩子亲生母亲。公证处要的信息蔡先生无法提供,办证明的事情耽搁了下来。

今年8月底,蔡某带着丈夫、孩子随同蔡先生再次来到公证处,但依然没有解决此事。工作人员给出最新的一个答复是拿到民政局开具的收养证明。

公证处 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收养依据

就此,记者联系了南安市司法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当事人申请开具的是出生公证,这类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孩子的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以及亲生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但是,当事人没有办法提供合法的收养依据,公证处没办法断定这个孩子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没法开具出生公证。

“如果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孩子的出生地、出生时间以及亲生父母的相关信息,我们就不能排除这个孩子是拐骗、偷抢或者利用其他非法途径得来的。”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是不会给他们开具出生公证的。

对于蔡先生关于收养法实施前已确立的事实收养关系的说法,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在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孩子如果双方形成收养事实的,确实可以以事实收养的角度开具收养公证。但是,还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生身父母的相关材料才行。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蔡先生可以提供合法的收养依据,并且可以让孩子的亲生父母到公证现场接受咨询,确认没有买卖关系的话,司法局公证处马上就能给他办理公证。

对于司法局公证处的答复,蔡先生并不苟同。“哪需要什么亲身父母信息的,那个通知已指明可以以事实收养来处理了。”蔡先生说。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如何解除收养关系及解除收养公证的法律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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