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收养人的条件:
(1)年龄要小于14周岁。
(2)小孩必须是失去父母的孤儿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3)若收养的是年满10周岁的孩子,还要求小孩本人同意被收养。
2、收养人的条件:
(1)没有子女。
(2)有条件有能力抚养教育小孩。
(3)年满30周岁。
3、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可以送养。
(2)社会福利机构可以送养。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父母可以送养。
二、收养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1、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3、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想知道劳动合同试用期。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 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你看任何事物都需要休息和放工。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网友咨询:收养小孩的条件
收养孩子需要要些什么样的条件?自己可以选择孩子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jaychou'节奏 回答时间 2008-05-17 14:17 检举 收养孤儿须具备以下条件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身边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另外,收养有一套系统、严格的程序。收养人如要收养子女,须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收养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收养当事人持有的两个市级以上医院不育诊断证明(有效期3个月)等。 另外,收养当事人还要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格式统一的收养公告(有效期60天)。各种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当事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当地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小编结语: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能收养孩子的,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收养。收养要具备哪些条件及收养是否需要办理登记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