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处理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二、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清偿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案例分析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 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案情】
因吴女士向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景某诉讼至法院。2008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吴女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景某借款本金8万元。2009年3月,景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吴女士无力偿还,故该笔款项未能执行。
吴女士、吴女士之弟弟吴某均系吴太太的子女。吴太太在世时,以自己名义购得位于市区住房一套,2010年1月5日,吴太太因病死亡。2010年4月13日,吴女士及弟弟吴某在某公证处办理吴太太的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吴太太所购房屋属,由吴某继承。吴女士将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吴某。且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为吴某。原告遂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吴女士放弃继承房屋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分歧】
第一种意见,吴某所继承的房屋包括赠与的部分,已经进行合法登记手续,且属于善意取得,景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吴女士所享有的是一种期待财产权利,不属于实际所得财产故对于景某的起诉不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不论吴女士是否实际得到该财产的份额多少,或者是否具有法定理由剥夺其对吴太太的财产继承权利,在没有依法确认的情况下,还应该认为其继承权的存在,因此,其放弃财产的继承的行为是对债权人的利益损害。
【分析】
笔者认为,吴女士欠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且其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吴女士应履行该生效判决。
吴女士的母亲吴太太去世,吴女士作为法定继承人,其对吴太太遗产享有继承的份额。吴女士在明知其尚欠景某借款8万元未还的情况下,放弃继承吴太太遗产导致其履行债务不能,客观上对景某的债权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景某以撤销权提起诉讼,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要件。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因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为标的的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吴女士能够取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无疑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关系,但继承发生时,其放弃继承的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权利,倘若因此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吴女士在明知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的财产,明显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亦有悖于诚信原则,故景某要求确认吴女士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吴女士放弃继承 房屋的行为无效。
倘若,吴太太在生前有遗嘱,将该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明确给其儿子吴某,或者吴女士本人对吴太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而在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确认之诉)提起诉讼,至于是否存在遗嘱继承或者是否丧失继承权是后一个给付之诉的诉讼结果。
网友咨询:不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不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继承遗产,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怎么清偿?”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关于遗产继承中债务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