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债务都包括哪些债务
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所欠;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实质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
所谓遗产债务,又称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而且资金也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
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他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务。这两种情况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只要所借用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二、哪些债务属于遗产债务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个人债务。
案例分析
遗产继承是否应继承被继承人债务的问题
案件回顾:
2009年10月,原告刘浩成向北京市大兴区某银行借款390000元,转借给被告郭努惩购房之用。刘浩成把银行的借款还清后,郭努惩向其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约定:刘浩成在的该笔390000元贷款,所有本金和利息由郭努惩承担。后经多次催收,郭努惩一直未还款,刘浩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虽然被告郭努惩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由于本案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法院还是当庭予以了宣判。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期间,郭努惩所在的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郭努惩已在2013年4月10日(宣判后的次日)死亡,为此将所送的法律文书退回。
分歧意见:
对于该判决书由谁签收问题,产生了以下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判决书适用指定代收,由法院指定郭努惩的遗产继承人签收。理由如下: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既然郭努惩有遗产继承人,那么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郭努惩生前所欠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判决书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郭努惩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理由如下:我国《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该案中,郭努惩虽已死亡,但他是在法院宣判后,即在法院对他所借款一案作实体处理后死亡的,所以应由郭努惩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
继承专业律师评析:
靳律师认为,该判决书适用指定代收,由法院指定郭努惩的遗产继承人签收。理由如下: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既然郭努惩有遗产继承人,那么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郭努惩生前所欠的债务。
法规链接: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既然郭努惩有遗产继承人,那么他的遗产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郭努惩生前所欠的债务。
网友咨询:不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不继承遗产需要偿还债务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继承遗产,不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产债务包括哪些?哪些债务属于遗产债务?”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关于遗产中债务继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 ,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