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价飙升,大多数人需要贷款买房,并且房子也已成为每个家庭的必须品,很多家庭都会选择买房。由于房子的高价值,所以很多人夫妻在离婚时会因为房子的问题闹的鱼死网破。如果仅仅按照房产证登记名来作为房屋归属的标准,划分房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对一方显失公平。本文会以几个案例的方式为大家解读婚后买房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属于共同财产的: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的房子属夫妻共有,离婚时,有一方想拥有房屋所用权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然后对另一方进行分配;如果双方都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双方进行竞价;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然后进行分配。
不属于共同财产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为您详细解读婚后买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一(案例):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市民关某(男)与廖某(女)于2007年6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0月份举办了婚礼,其间的8月份,男方的父母出资在市区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因女方有外遇,两人决定离婚,但在房产分割方面发生争议,女方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房屋,男方则认为该房是父母单独赠与给自己的,不应参与离婚财产分割,遂致电咨询青岛维情婚姻咨询中心:该套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应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婚后所得共有制,在婚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有,这是处理夫妻财产问题的一般原则。但是,关于类似本案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案件,2003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从当时《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上来看,这是对于夫妻婚后所得共有制的一种限制。法律如此规定,就是为了尊重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也能防止夫或妻一方滥用受赠的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处理时,遵循“以对当事人双方赠与为原则,对一方主体赠与为例外”的原则,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其次,才能依照例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所以,结合本案来说,如果男方没有证据证明男方的父母出资时有 “只赠与男方个人所有”的明确意思表示,则该房屋一般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网友咨询二(案例):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所购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妻子黄某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我用自己婚前的存款买了套商品房,登记在我自己名下。2015年3月我与妻子发生婚变,妻子黄某声称要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产。请问,她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黄某无权分割该房产。婚前的个人存款属婚前个人财产,用该存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不会改变个人财产的根本性质,该房屋仍应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案中李某用个人财产所购房屋不论是投资还是居住,该房屋本身只是一种财产形式的变化,并不能视为收益,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说有收益只能是所购房屋的增值部分,黄某仅可以就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主张权利,但该房屋所有权应属李某所有。
网友咨询三(案例):不是所有婚后购房都算夫妻共有财产!
近来吴女士很无奈,虽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宝山法院判决她还是没有房子的份额。
2005年6月,江西吴女士与上海王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3月30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王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09年2月6日,王先生在吴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吴女士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宝山法院起诉四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吴女士夫妻共同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06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是虹口区天宝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都是天宝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吴女士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5年6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天宝路房屋的拆迁款,吴女士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吴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再看王先生出资部分,虽然安置款系其与吴女士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置利益衍生自天宝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吴女士对天宝路房屋不享有权益,故王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吴女士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吴女士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王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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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夫妻婚后购房,并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则转化后的财产仍然是一方财产。更多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